(三)及时处理好动物免疫应激反应。动物强制免疫出现应激反应的,应及时向当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逐级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现大规模应激反应的,应在24小时内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便及时会同疫苗生产企业核实情况,调整供应疫苗的品种。各地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农牧〔2008〕135号)的规定,认真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认定工作,规范做好应激死亡补偿的申请、审核工作。
六、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摊比例按原办法执行。各县(区、管委会)疫苗配套经费数额由市财政局和农业局另行联合下文。
(二)疫苗经费结算方式。疫苗配套经费按照疫苗招标价格和实际领取疫苗品种及数量进行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欠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分别补足。2009年以前县(区、管委会)财政配套经费结算余款结转为2010年配套经费,凡财政配套欠款的,必须在6月30日前结清。
(三)疫苗经费落实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本免疫计划下达后,各县(区、管委会)应及时安排免疫配套经费,并将应承担的疫苗经费于2010年3月20日前汇至市农业局指定的帐户,再统一汇至省级疫苗专户。
(四)疫苗经费使用要求。疫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不定期的对疫苗等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免疫效果检查。各县区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将免疫效果监测情况作为免疫工作的考核指标,及时通报监测结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我局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