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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莆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莆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莆政办〔2010〕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0年我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0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闽农医〔2010〕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莆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2010年莆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法律依据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0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闽农医发〔20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2010年莆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二、总体要求

  2010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职责分工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市、县两级农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供应、保存和使用监管,并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监测、疫苗储运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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