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抵押物评估登记工作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意见的通知
(莆政办〔201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经贸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抵押物评估登记工作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抵押物评估登记工作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意见
(市经贸委)
为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促进解决中小企业在融资担保抵押物评估、审贷、登记工作中存在的评估费用高、抵押率低、登记手续繁琐等问题,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平稳、信用记录较好的中小企业办理贷款授信、贷款展期等业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抵押物评估登记工作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意见》(闽政办[2009]2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所列中小企业标准确定,在本市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市境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意见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存款性及非存款性银行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本意见所称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登记是指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对企业自身或第三人所拥有的资产拟作为贷款担保或反担保而实施的抵押物评估、登记的行为。
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机构主要指对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房屋、机器、 设备、车辆、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及其他标的物进行评估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企业贷款抵押物登记部门主要指依法具有对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车辆、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及其他标的物进行抵押登记职能的行政机关或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需贷款企业在办理贷款、反担保和实施抵押物评估登记时,适用本意见。
二、简化抵押物评估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