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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出口蔬菜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规范认证市场,促进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认证的有效性。(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质监、农业部门配合)

  (3)密切跟踪国外食品农产品法规、标准动态,并及时告知企业,指导企业做好国外官方符合性评价。(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农业、外经贸等部门配合)

  (4)开展培训和技术服务。(外经贸、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农业等部门配合)

  (5)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对示范区内获得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认证的种植基地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财政部门负责,农业银行配合)

  (二)进度安排

  1.2010年,完成蔬菜示范区推进工作组织机构和建设框架的建立,完成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措施的制定并初步实施,初步构建形成以“公司+农业合作+基地+标准化”为主体的现代化食品农产品生产组织形式。

  2.2011年,深入推进各项制度、规范的实施,示范区建设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3.2012年,示范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示范区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对相关产业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组织开展示范区建设验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及出口蔬菜备案基地所在地区政府应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推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出口蔬菜备案基地所在地区政府应及时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细化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制度、内外沟通、政策资金支持、后勤保障,全力推进示范区建设。各出口蔬菜备案基地所在地区政府应及时将领导机构及联络人员名单于4月20前上报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认真组织示范区建设考核。将出口蔬菜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推进工作列入各出口蔬菜备案基地所在地区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效能考评。根据福建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管理办法》,每年10月底,由市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示范区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予以奖惩。

  (三)健全工作制度。为保障示范区建设的有效运行,示范区所在地区政府要组织制订相配套的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政策、资金支持。莆田市政府出台政策、资金政策支持措施促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示范区所在区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政策、资金支持措施,支持示范区建设。检验检疫部门对示范区内企业蔬菜产品出口优先提供直通放行、绿色通道、快速检验检疫等便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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