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业发展和社区(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本地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措施。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发展改革委
协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按照省的通知要求,2009年在我市选择4个社区、5个村进行试点。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实施试点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试点单位选择、试点经费保障等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积累经验,做好准备。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协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可按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 [2000]18 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 [2006] 8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莆政综[2007]16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 [2008] 18号)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莆田电业局、市老龄办
(四)政府投入资金要及时到位。2009年,市、县(区)财政按每个试点单位各补助3万元和2万元的标准作为居家养老服务公共设施建设投入和前期启动资金,从2010年开始,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政府投入部分应列入财政专项经费预算,以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全面开展。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五)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老年人树立养老服务消费观念。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公民尊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意识,推动社会自觉关心、重视、支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