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大力度,继续支持县(区、管委会)社会福利中心和乡镇敬老院建设,可充分利用已建福利服务中心进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建立专业服务队伍。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保证居家养老服务用工需求。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社区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应设立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注重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办理社会保险等。保证其有关待遇,切实维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协办单位: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2.建立志愿者和义工服务队伍。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组织,不断完善志愿者招募制度和定向、接力服务制度;动员、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牵头单位:团市委
协办单位:市教育局
3.建立低龄健康老年人公益服务“时间储蓄”制度。本着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开展各种公益服务,对其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采取“时间储蓄”的方式,作为以后转换相应时间为自己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五)建立工作制度,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
1.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制定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
2.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民政、老龄等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
3.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政府统一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具体对象和购买项目、标准、数量、方式等,由各地根据财力和实际需求情况进行确定。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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