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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中小企业是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创造物质财富的主体,是吸纳社会就业的主渠道。近年来,我区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效益不断提升,但管理水平和能力还不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自治区高度重视企业工作,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对推动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不断提升企业发展能力,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和重视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要把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作为推进跨越式发展和实现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全面分析、判断和准确把握经济发展形势,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积极应对,切实把解决中小企业困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二)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要结合此次机构改革职能设置和职责划分,明确工作分工,做好组织协调。各地(市)要在原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基础上,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办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建立中小企业运行预警监测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及时掌握中小企业发展动态,为各级政府解决中小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决策依据。加强中小企业统计队伍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统计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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