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问题,或者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答复。
常务委员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五十三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执法检查报告内容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有关联的,可以将两个报告列入常务委员会同一次会议议程,先由有关机关报告专项工作情况,执法检查组再报告检查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一并进行审议。
第五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执法检查内容,确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省和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执法检查时,受委托的常务委员会应当邀请当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检查。
受委托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后,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五条 需要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一)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
第五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备案:
(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的;
(四)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备案审查的。
第五十七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三)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
(四)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五十八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
(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五十九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
(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六十条 制定或者发布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制定或者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第六十一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等文件,并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定依据。
第六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第六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有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备案文件的接收、登记和存档;
(二)备案文件的初步审查;
(三)备案文件的移送;
(四)备案文件审查工作联系;
(五)主任会议交办事项的承办。
第六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