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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实施意见


  二、突出工作重点,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办法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要指导和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政策规定执行。

  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省地税局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力度,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加强土地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省国土资源厅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对于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不落实,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未落实到位以及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三类用地不能达到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地区,停止住房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业服务等经营性项目用地,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以及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款。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凡是地价上涨过快地区都要制定综合评标办法,要按照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则,将与开发商报价有关的因素确定在评标分值的20%到50%之间。在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使用效率、销售利润率、建筑工程质量等级、环保节能指标和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在用地中所占的比例作为评标的重要条件,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者,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70%的首付款,余额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等。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要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已签订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坚决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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