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做好“四个同步、五个结合”。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要与新农村建设、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易地搬迁、农村水电路气配套建设同步实施,与新农村建设村级规划和村庄环境整治、建材下乡、土地整理、扩大就业、农民增收相结合,并把握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与当地城镇化发展的关系,协调一致,整体推进。
(十三)协调利用各类资金,提高建设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中的各项政策和资金的有效衔接,按照“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变、统筹使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的思路,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力,引导各类农村建设资金投向农村住房建设集中的区域,不断提高农村“水、电、路、气、房”协调建设的水平,有效改善村容镇貌。
五、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十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全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成立全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组。州(地、市)、县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实行州(地、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负责组织指导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
(十五)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各地区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要与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相衔接,并做好年度建设任务细化分解工作。要规范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县(市、区)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建房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工作。要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农户纸质档案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实行动态监管。
(十六)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各地要按照“一户一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要求和农村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合理安排农村住房建设用地,保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州(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村庄用地现状,充分挖掘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潜力,鼓励农民利用闲置宅基地、空闲地等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严格核实农户新建、改建自用住房的宅基地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要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防止“一户多宅”或“建成新宅,旧宅不退还、不复耕”现象发生。
(十七)加强技术服务,确保工程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并开设农村住房建设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农村住房建设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选址要考虑防洪、防灾因素,建设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与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同时,要尽快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直接服务和管理农村住房建设的能力,并加快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力度,力争做到“一村一个农民技术员”,指导农民建设环保节能、质量安全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