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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0]2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扩大农村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依法依规加快建设自用住房,现就全省农村实施奖励性住房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要把加快农村住房建设作为拉动内需、促进消费、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长期任务,实施奖励政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民改善居住条件,拉动我省投资与消费持续增长,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目标任务。2010年是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的启动年,以我省条件相对较好,农民积极性较高的东部农业区为主,并选择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试点,全年完成5万户农民自用住房建设。同时,要制定中长期规划,将其作为拉动内需、改善民生的一项长期任务,在不断总结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分步有序,逐步改善农村群众的住房条件。
  (三)基本原则。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适当给予奖励性补助政策,引导具备建房实力的农民加快建设自用住房;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合理编制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地方特点、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引导农民建设安全节能环保实用型住房,带动村庄面貌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加强与相关惠农支农政策的衔接,有效整合政府、金融、信贷和农民等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实现农村住房建设投资多元化,有效促进农村消费;依法加强农民建房管理,规范运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
  二、建设方式、建设标准和建设步骤
  (四)建设方式。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原则上以具备建房实力的农户自建为主,主要方式为新建和改建(主要指原址翻建,下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农民购买商品住房或到中、小城镇建设符合城镇规划条件的自用住房。对城市规划区内、工业园区土地整合或集中连片开发、整村异地搬迁的村庄,可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
  (五)建设标准。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奖励性新建、改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50平方米。建房设计和建设标准要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在农民建房中,大力引导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和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农房建设的技术进步。
  (六)建设步骤。优先考虑已经编制新农村建设村级规划的村庄和经济条件相对较好且农民建房积极性较高的地区,优先安排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村庄,沿公路、铁路以及大江、大河两侧的村庄。按照先编计划、规范运作的步骤进行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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