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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莆政办〔2010〕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国法〔2009〕6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通知》的要求,从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水平、运用法律措施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开展海峡两岸法律研究与交流、加强工作沟通联络、加强干部交流学习五个方面提出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经验,形成示范效应,不断把学习活动引向深入。

  二、对照《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意见》内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明确时间和进度要求,确保工作落实;要针对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过程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工作建议;要加强涉台规范性文件、海峡两岸法律交流的探索与实践,更好地服务两岸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政府法制机构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为推动《意见》的落实出谋献策。

  三、加大工作力度,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意见》精神融入工作大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来抓,大胆创新,狠抓落实。市政府法制办要结合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考评,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督促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贯彻落实《意见》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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