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扶持和倾斜力度。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保护、民族古籍收集整理、濒危民族文化遗产抢救保护、民族文化研究的支持力度,支持开展少数民族文艺调(汇)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活动。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每年要安排适量资金,支持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各地也要设立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并形成递增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加强政府引导,建立多元化的经费筹措机制。采取政府招标、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形式,对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公共文化项目和文化活动给予扶持。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少数民族文化企业可列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名录,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或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贴息贷款。
三、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抓住国家支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振兴文化产业的历史机遇,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在细化政策、强化措施上下功夫,在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多调查研究,多出真招实策,着力加以推进。
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服务管理和行政监管。大力宣传民族文化,营造尊重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政策措施。
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制定和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相关标准和办法时,适当照顾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
深化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实行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业务分类管理,对少数民族地区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三)加强民族文化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
组建青海省民族文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民族文化基础研究,举办多层次民族文化高层论坛或国际研讨会,建立民族文化学科重点科研基地和民族文化信息库,不断完善民族文化研究体系。建立村民主导、政府扶持、专家参与的乡村民族文化项目运行机制,确保民族文化保护与建设项目的可持续性。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省政府督查室、省民宗委会同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