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促进少数民族文艺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打造和实施“民族文艺精品”工程,策划推出有影响力的少数民族题材电影、民族志类纪录片、少数民族电视剧,加强民族文字优秀文学作品、新兴学科民族文字著作、民族语经典歌曲、优秀民族舞台剧目的创作,使民族自治地方和各世居民族都有代表性文艺作品。扶持少数民族文字文学创作、儿童文学、儿童影视作品,提高文艺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结合全省民族文化旅游节等大型活动,举办全省性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在全省各级各类文化或文学艺术奖项中,少数民族类作品获奖应占30%以上。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纳入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表彰范围,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体育活动,扶持民族乡(镇)农村开展文化保护和传承活动,扶持民族民间和农牧民自办文艺团体、开展文化活动,着力推进群众性民族民间文化节庆活动健康发展。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方式,以3个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21个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为依托,重点推进藏毯和民族服饰产业基地、唐卡产业基地、民族刺绣产业基地、昆仑玉生产基地、现代工艺礼品产业基地等民族文化产业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培育和扶持一批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的文化产业集团,造就一批产生品牌效应的知名民族文化企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股份制等形式,发展各类“专、精、特、新”中小民族文化企业。
(五)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使用。
加强各级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建设,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推广使用工作,及早出台《青海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加快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开发和推广应用民族文字办公软件。
加快青海民族语语料库建设,建成“青海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做好民族语言及濒危方言的普查和抢救保护工作,编纂出版《青海省志·少数民族语言志》。建立民族地区“双语和谐”环境建设示范区,构建民族地区和谐语言生活。完善民族地区双语教育体系,提高双语教育水平和层次。
(六)做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
完善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开展少数民族珍贵古籍定级、破损程度定级、珍贵古籍名录和古籍保护单位评估等工作,实现珍贵民族古籍的分级管理。
实施少数民族记忆遗产抢救整理工程,搜集整理出版格萨(斯)尔史诗、神话传说、创世故事、叙事长诗、民俗说唱、民歌民谣等一批重点少数民族口传古籍声像出版物和图书资料,推进民族古籍抢救、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建立省少数民族古籍资料保护中心、口传古籍音像资料库、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开设藏文古籍数字图书馆,培育和扶持口传古籍传承人,扶持口传古籍之家。
(七)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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