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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7.                                   
  (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必须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以及生效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并按照委托方要求提供完成委托事项的工作总结和相关台帐资料给委托方。
  2.受托方有维护委托方的声誉义务,受托方不能以委托方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工作。
  3.受托方应独立完成委托事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向他人转让该委托事项。
  4.受托方应每季度(或半年)定期向委托方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并指定专人负责与委托方联系。
  5.受托方应按年度向委托方提交委托经费使用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6.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7.委托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应将使用委托方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财务按照经委托人确认的财产清单交还委托方。
  8.                                   
  六、委托服务费用
  (一)本委托事项的费用包括:        费用等,共计人民币   元(   元)。
  (二)经费用途:
  1.                                   
  2.                                   
  (三)支付方式:
  (按照经费支付与服务提供情况相结合原则,采取经委托方认可受托方服务后按月支付或分批次支付等灵活的方式。)
  委托人开户银行:                                   
  账          号:                                   
  七、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提前终止:
  (一)委托方的职能发生转变,不再具有委托职能。
  (二)原来适用于委托服务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三)委托方发现受托方出现丧失或部分丧失履行委托服务能力的情况后通知受托方限期整改,但期限届满后没有改善的。
  (四)受托方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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