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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对社会组织或市场尚不成熟的领域设定1-3年指导期,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制定扶持政策,培育、鼓励社会组织有效承接职能。

  (二)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财政性资金资助、培育试行两年以上、考核评估合格并经市政府同意作为公共服务项目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的工作事项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向社会组织以外的其他机构转移委托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四)政府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和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文书等。

  (五)政府转移职能和工作事项的购买服务经费按照《深圳市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1.《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工作事项申请表》示范文本
  2.《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

  附件1: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工作事项申请表

  填报时间:    月    日

申请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登记证号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近三年年检情况

评估等级

申办事项

申请情况

说明

(该栏填写社会组织就申办事项作自我优势分析,可另附页)

申请承诺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意见(盖章)

(该栏填写市民管局就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记录、法人治理结构、行业自律情况、投诉等方面的意见)

委托单位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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