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第二类职能和事项,由政府各相关部门通过转变工作方式,以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资助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办理。具体步骤和要求如下:
1.政府相关部门发布转移委托工作事项的信息。
政府各相关部门作为事项委托单位,对本部门需转移委托的工作事项,于每年11月20日前编制《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表》,逐项列明受托单位应具备的具体标准和条件、履行该事项的具体要求、委托时限、经费标准和来源等,并通过本部门网站统一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组织申请。
2.社会组织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承接政府工作事项。
全国性、广东省和深圳市各相关社会组织应自政府各相关部门发布委托的工作事项信息后1个月内,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和本组织的实际,向发布信息的政府部门提出承接申请,并填写《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工作事项申请表》(附件1)。
政府各相关部门作为委托单位,可在上述社会组织范围以外推荐其他省市的优秀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相关工作事项。
3.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受托单位。
转移委托工作事项的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在受理社会组织申请的1个月内对参与申请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转移委托工作事项的性质,以及承接主体的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和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或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受托单位。拟定受托单位后应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作事项的采购按照我市现行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
4.签订《委托协议书》。
确定受托单位后,政府各相关部门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附件2)。《委托协议书》一式五份,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各一份,并报市编制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各备案一份。
本次机构改革,政府各部门“三定方案”明确需要转移委托的各项工作事项,应于2010年5月底前按上述步骤和要求完成转移和委托,并确保各项工作的连续性。
五、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
(一)委托、受托双方签署《委托协议书》后,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对受托单位承办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二)某一工作事项完成后,受托单位必须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要求,做好承办工作情况总结,并附相关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