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2010〕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
为配合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相关职能和工作事项中的作用,实现政府相关职能和工作事项规范有序地转移委托以及承接,根据《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凡是社会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都要转移委托出去,实现政府相关职能和工作事项规范有序地转移委托及有效承接,确保各项业务的连续性和服务质量,增强政府对公众需求的回应性,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有序、平稳过渡原则。
(二)目标明确、分步实施原则。
(三)全面开放、竞争择优原则。
(四)费随事转、合约管理原则。
(五)强化监管、绩效评估原则。
三、范围和分类
政府转移职能或委托事项的范围是:
我市机构改革中,政府各相关部门“三定方案”明确不再承担和不直接办理的工作事项。相关转移职能或委托事项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转由社会和市场自行办理的职能和工作事项。
第二类:政府部门继续提供,但委托社会和市场办理的职能和工作事项。
四、转移委托的步骤和要求
(一)对第一类职能和事项,政府部门主动退出,社会组织可以自行决定参与和提供服务,政府各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