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措施:
(1)出台《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并规范异地商会的登记工作。
(2)启动基金会的登记管理试点工作,发挥现有公募基金会的作用,大力培育非公募基金会,探索开展在深涉外基金会的登记工作,制定相关登记管理细则。
(3)探索开展跨省区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试点工作。通过备案,允许我市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吸收跨省区会员并开展跨省区活动。
(4)加强深惠莞行业协会的合作交流,建立跨区域、多层级合作交流机制。开展深惠莞三地信息交流和互通,建立登记管理部门的联席制度和同行业组织的联盟。
(三)探索培育发展新模式。
1.发展支持型社会组织。
工作目标:整合社会资源,建立支持型社会组织体系,对社会组织予以能力建设、资源和智力支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服务。
具体措施:
(1)发展服务支持型社会组织,提供场地、项目策划和管理等支持;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购买公益项目,探索公益创投运作模式,鼓励服务支持型社会组织开展促进中小型社会组织成长、为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以及其他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进行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交流、合作工作。
(2)发展资金支持型社会组织,推进基金会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鼓励其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引导基金会申请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研究制定基金会资金募集、使用、监督适度分离又有效衔接的制度,推进基金会规范化建设。
(3)发展智力支持型社会组织,联合科研机构,整合学术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加强对社会组织理论和实践研究,指导社会组织专业化管理和队伍建设。
(4)发挥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的综合平台作用,承接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委托的关于社会组织的法规起草、政策研究、专业评估等事项,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培训和能力提升等工作。
2.建设和完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工作目标:启动“社会组织孵化实验基地”,探索运行机制和孵化模式。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项目建设。
具体措施:
(1)启动“社会组织孵化实验基地”,以场地、资金、能力建设等优惠政策方式吸引社会组织入驻,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信息、网络、培训等支持。重点对支持型社会组织以及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中具有发展潜力的组织进行孵化,统一管理、统筹资源、优化流程。社会组织在孵化实验基地内,接受为期一年的指导、相互交流、承接政府及社会项目、培育领军人物,扶持品牌建设,期满后迁出孵化实验基地自行发展;加快“深圳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项目建设;总结、完善并复制实验基地的运作模式,打造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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