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会组织是独立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独立民事主体的相关责任。应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依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和办理变更登记;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组织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
(二)深化登记管理制度改革。
1.建立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
工作目标:对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范围。
具体措施:
(1)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须由政府有关部门在登记前进行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外,工商经济、社会福利类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申请人可直接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管理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可向有关业务指导单位征询意见,也可委托专业机构提出评估意见,有关意见可作为审批的依据,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2)社会组织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
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严格控制以特定人群为主体或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
2.启动社会组织备案制度。
工作目标:启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广泛、服务到位、满足人民群众不同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
具体措施:
(1)出台《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街道(或社区)范围内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并在街道(或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但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申请人在具备活动场所和章程草案的情况下可自愿向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2)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全部有效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
3.探索开展异地商会、基金会、跨省区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工作。
工作目标:规范异地商会的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授权,探索开展基金会、跨省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