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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

  (五)分步实施。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整体谋划,按照分类、分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推进。

  二、目标与措施

  (一)构建明晰的责任体系。

  工作目标:优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和社会组织责任。

  具体措施:

  1.市、区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负责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2.市、区相关部门是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对应的部门为业务指导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应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指导;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组织(包括分支机构和境外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兼任者,先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再依有关程序办理兼职手续。

  3.相关部门在规定职责范围内承担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责任: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公安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治安管理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责任。

  财政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社会组织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税务部门依法负责检查监督社会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统计部门依法负责社会组织的统计监察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负责对社会组织涉及国家安全的活动进行调查、防范、制止。

  外事部门依法负责社会组织涉外交往活动的审批备案和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承担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责任并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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