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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内部审计办法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配套制度;

  (二)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总结、推广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深圳市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并提供服务,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从其规定。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条件的,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协助本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或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参加内部审计专业培训,定期接受后续教育。

  第十条 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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