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17号)
《深圳市内部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五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荣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深圳市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独立监督、评价和咨询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有效性,以改善经济管理,实现经济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深圳市各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配套制度;
(二)督促审计监督对象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对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四)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领导、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