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2007年-2010年)认定工作的通知
(沪语委〔2010〕10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语委、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的要求,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沪教委语〔200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工作部署,2010年,市语委、市教委将组织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高校:已经接受过市语委、市教委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并向市语委办提出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认定申请的高校。
(二)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校和技工学校):各区县语委办推荐的区县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原则上,推荐数为区县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3%,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
二、认定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在各区县语委、教育局评定和高校自评的基础上,市级示范校认定内容重点涵盖以下五个方面:
(一)按照国家和上海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要求,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之中,工作定位准确,措施到位,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学校语言文字环境和谐,注重师生人文素养的提高。
(二)结合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实际,有效开展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范知识宣传教育,在中华经典诵读、百万学生“迎世博,学双语”、主动服务社会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三)强化语文类课程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注重学生口语交际和书写能力的培养。
(四)注重语言文字科研工作,特别是在提高语文类课程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等方面有相关的科研成果。
(五)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对学校今后语言文字工作发展有新的规划、新的设想。
三、认定方式
本次认定工作采用现场评定的方式进行,通过听取汇报、开展访谈、实地考查、查阅资料等形式,对每所学校的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