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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二)切实加强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农村籍退役士兵,鼓励其参加6-12个月(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指导技工院校扩大劳动预备制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围绕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强化定向培训和技能实训。按照中发〔2010〕1号文件的要求,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两后生”和农村籍退役士兵,给予培训费补贴,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三)积极开展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要结合企业的实际需要和劳动者就业要求,积极开展中短期(1-6个月)实用技能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农村转移劳动者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需求,结合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特点以及就业需求,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组织作用,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全面推进创业培训。重点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及返乡农民工、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不少于10天的创业培训。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因材施教,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并注重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着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

  三、规范培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加大培训补贴资金投入。各地应根据职业培训需求,加大资金投入,切实保障职业培训资金需要。要积极探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办法,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合理制定培训补贴标准。要完善培训补贴标准制定办法,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和培训期限,按照培训课时数,合理确定在岗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各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三)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各地要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9]98号),规范和细化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程序,严格加强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要以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审批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建立享受补贴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甄别培训补贴申请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施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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