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清退临时人员。乡镇卫生院临时人员(含合同到期未续聘的人员)必须先期清退。具体清退办法由各县(市、区)确定。
(二)核定人员编制。落实《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鄂编发〔2009〕26号),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的标准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核定的编制作为乡镇卫生院设置岗位、聘用人员的依据。
(三)科学设置岗位。按照《关于湖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2008〕23号)的规定,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准。其中,岗位总量以核定的人员编制为基数,专业技术岗位应不低于总岗位的85%;专业技术岗位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四)组织人员竞聘。
1竞聘对象。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包括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正式在编在册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与乡镇卫生院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的在岗聘用人员,以及实行“三支一扶”计划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支医人员。
2 确定竞聘人员。县(市、区)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竞聘人员进行逐一甄别、初审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对外出打工、停薪留职的在编人员,乡镇卫生院应提前书面通知并按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本人,本人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回来参加竞聘;逾期不归者,单位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按事业单位人员辞退的规定处理。
3 组织竞聘上岗。县(市、区)卫生部门在省卫生厅指导下,根据本地卫生人才资源状况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要求,制定竞聘上岗具体方案,对竞聘的原则、程序、办法等作出规定,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应岗位。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4 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竞聘上岗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文本要执行省里统一规范,聘用合同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鉴证。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部门要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进行认定后,按规定确定所聘岗位工资待遇,实行按岗定酬,岗变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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