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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0〕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现就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实施范围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建立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促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实施范围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乡镇卫生院。

  二、主要任务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5〕1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行完善乡镇卫生院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不断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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