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行业的行政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行政许可,严格市场准入。
省财政厅要科学规划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加强行政许可,严格市场准入。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申请人约谈、签字等制度,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实质审查,严禁非注册会计师、挂名注册会计师以及在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前3年内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对合伙人(股东)申请设立事务所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申请人予以警告。
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承办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禁止一切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名义进行的非法执业行为。
(二)加强行政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省财政厅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及时跟踪了解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信息和动态,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建立实施定期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退出机制,严厉打击通同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研究建立注册会计师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将强化行政监管与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结合起来,将打击不良风气、违规行为与表彰先进、弘扬正气结合起来,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始终保持良性发展态势。
(三)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监管效能。
财政部门作为法律赋予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要继续加强与审计、工商、税务、物价、证券等监管部门的协调,建立各部门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沟通协调机制,各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和检查,并相互通报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检查,节约行政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能。对查出的严重违规问题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强化监管效果。
六、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和监督职能,深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一)严格依法开展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开展以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为主要对象的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确保以上人员在业务水平、胜任能力、道德水准等方面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