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武汉海关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及受理程序的通知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4月初,由省经信委召集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武汉海关召开联席会议,向会议报告我省企业新申请享受政策的受理情况、审核意见(草案),提请联席会议联合审议各市(州)、直管市、县(市)、林区经委(经济局)提交的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核(草案),并形成会议纪要。

  3、根据会审情况,由省经信委负责将联席会议纪要、企业申报文件一并于每年4月20日前报送工信部(一式四份),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

  三、批复程序

  经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联合审查合格的,由工信部等有关部门正式批复各省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省(市)主管部门在收到批件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县(市)、林区经委(经济局),并抄送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武汉海关。然后由各市(州)、直管市、县(市)、林区经委(经济局)负责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抄送当地主管隶属海关(办事处)和财政部门。

  四、其他事项

  1、此文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2、中央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抄送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局)。

  3、各市(州)、直管市、县(市)、林区经委(经济局)负责联系、通知所在地各符合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建立联系人制度,及时按程序报送政策落实情况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并对当地企业落实该项政策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建议,并以书面材料上报。

  4、财关税[2009]55号附件1所附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第十三类“新型纺织机械”中“(一)高速喷气织机”的名称变更为“(一)自动络筒机”,“(二)自动络筒机”的名称变更为“(二)高速喷气织机”,清单中有关一级部件、单机用量、税则号列不变。

  5、关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6、由于免税申报受理程序、审核审批办法、办理渠道发生了变化,废止原省经委鄂经科技[2004]34号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