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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武汉海关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及受理程序的通知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武汉海关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及受理程序的通知
(鄂经信规划﹝2010﹞59号)


各市(州)、直管市、县(市)、林区经委(经济局)、信产局、财政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振兴的实施方案,推动我省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和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09]463号)要求,现就我省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和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程序

  1、各市(州)、直管市、县(市)、林区经委(经济局)负责受理当地装备制造企业(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除外,下同)提交的申请文件。

  2、各市(州)、直管市、县(市)、林区经委(经济局)于每年2月20日至3月5日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收到申请文件后,主管部门应对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材料。不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或补齐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3、省经信委于每年3月5日至3月31日受理各市(州)、直管市、县(市)、林区经委(经济局)提交的申请文件及材料。

  二、初审程序

  1、省经信委就各市(州)、直管市、县(市)、林区经委(经济局)提交的免税请示(见附件)及企业申请文件和材料(一式十份)进行审核。对文件和材料审查合格的,开具受理证明;对文件和材料不齐的,由提交单位及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对不具备资格和不按时补齐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审核内容主要是对企业是否具备享受该项免税政策资格及企业申报生产能力、产量、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需求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形成初审草案,重点审核该企业申报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进口需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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