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职业培训管理。按省政府机构改革的规定,省经信委负责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要求,煤矿矿长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2010年底对矿长学历进行达标验收,按规定参加培训合格,经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做到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经省主管部门批准有资质机构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每两年进行一次轮训。在岗两年期间,应取得国家煤炭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证书,否则,煤炭企业不得录用。各县煤炭部门、各国有控股煤矿都要建立煤矿新工人培训基地,对新工人进行生产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生产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做到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各有资质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统一编制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五、严格矿井瓦斯管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是搞好安全工作重要内容,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煤矿和技改矿井的瓦斯鉴定指导工作。各煤矿企业可由省批准有资质机构到场进行数据采集工作,填报煤矿瓦斯鉴定表,经县以上行业部门认可,报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批。高沼矿井、瓦斯突出矿井治理措施要经省以上批准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科学论证,经评审合格,报市州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每年要对治理措施进行修改和完善,经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矿井低瓦斯治理措施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矿瓦斯治理措施同时报同级安监部门监督。未能落实瓦斯治理措施的矿井,将一律停产整顿,拒绝整顿的矿井将由县级行业部门提出由地方政府按关闭进行处理。
六、强化安全措施。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健全职工伤亡保险制度和安全救护制度,并与邻近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书。每年各煤矿都必须安装瓦斯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每年都要对瓦斯检查仪器仪表、测风仪表、通风设施等安全装备和设施进行正常维护和准确检验;瓦斯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水泵、绞车、风机等重大机电设备进行安全测试,合格后才能使用。各地每年重点抓好煤矿雨季“三防”和正常“一通三防”布置检查工作。矿井水害和顶板事故是我省煤矿的重灾区,各煤矿要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采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生产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认真落实煤矿维简费、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把有限资金使用到改善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之中。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矿维简费、安全费用监督管理和使用。加大对煤矿安全投入,提高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