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畅通继续教育监督渠道。要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建立网上咨询投诉平台等形式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各类投诉信息要及时查明真相,迅速调查处理。对培训单位工作态度、教学质量、教学方法等方面的问题,要敦促其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对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进行恶意市场竞争、滥收费、只收费不培训、多收费少培训等违规问题,一经查实,要立即取消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资格并进行公告。
三、进一步严格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职能,从具体环节入手,细化、量化工作要求,使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向科学化、精细化方向迈进。
(一)严格培训工作流程
1.落实报备制度。培训提前7日报备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教师、教学计划、教案或课件等相关材料。报备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日报备案机关。
2.健全考勤制度。办班培训应实行实名签到制;网络远程培训应记录每一名学员的详细登录账号、时段、IP等作为考勤依据。
3.检验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应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测试。
4.报送培训材料。培训结束后30日内,采取办班培训的培训单位,要向备案机关报送实名签到表、培训现场照片、测试结果、培训小结等相关材料;采取网络远程培训的培训单位,要报送每一名学员的详细登录账号、时段、IP、学习内容 、测试结果、培训小结等相关材料。
(二)改进培训教学管理
要督促培训单位改进教学方式。改革传统教学手段,提倡互动式、启发式教学,拓展PPT讲授、专题讲座、实例教学等方式。要丰富教学内容。在《湖北省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范围内,结合出台的新准则、新制度、新财会管理规定和学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延伸。要合理编班。为保证培训效果,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一般从业人员与初、中、高级会计人员应分开办班。要把好教师质量关。承担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师,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师,一般应具备讲师(含讲师)职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应经财政部门认可备案。
(三)加强继续教育组织
全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指导、规划、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本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集团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会计学会、协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