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继续教育工作已经纳入年度会计人员管理考核范围,从2010年起,省财政厅每年对各地考核会计人员按时限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并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占从业资格在册人员的比例纳入会计管理工作量化考核指标之一。
二、进一步强化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监督机制
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在依托高等院校、有关部门、学会协会等单位,不断壮大继续教育培训力量的同时,要通过经常化、全方位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社会培训机构的行为,加大监管力度。
(一)严格落实培训单位备案制度。社会培训单位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向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同城的会计培训单位只能向一个财政机关申请。未经备案不得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坚决取缔借继续教育之名欺骗学员、非法敛财的培训单位,规范培训市场。
(二)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备案清查。2010年上半年,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按照《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28号)有关规定,对属地已经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所有培训单位要重新按照申请、审查、批准、公示的程序进行备案,备案申请材料内容依照《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和社会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财会发[2006]27号)有关规定执行;申请采取网络远程培训形式的,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供网络监管平台,并报送培训课件。清查情况及《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汇总表》(《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附表3)由各市、州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后于7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电子文档应同时报送。省财政厅将在门户网站中公布备案的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名单,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也要以多种方式予以公示,让广大会计人员自由选择和监督。今后,对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要实行定期重新备案,每两至三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市、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定。
(三)大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调查,及时掌握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积极应对,妥善处理,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发生。要重点查处培训资质、收费、师资、内容、时间、质量、服务、诚信、形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不合格的培训单位,要责令停止培训,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期限内未加整改或整改后一年内再犯的,要取消其备案资格;对严重损害考生利益、损害财政部门形象,影响恶劣的,禁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市场。市、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定期检查、调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检查、调查的时间、地点、对象、经过、处理意见等应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