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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强化企业培训责任和行业指导作用。各类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和指导,在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监督检查。各级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优化培训资源配置,做好行业人力资源预测,为企业提供培训信息等中介服务。鼓励企业和行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十一)落实企业培训资金。积极探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办法,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资助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五、规范培训资金管理
  (十二)统筹管理使用培训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培训资金统筹使用。各部门要及时将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汇总上报。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统筹掌握培训资金使用情况。
  (十三)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分级负担的机制,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予以调整。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区分培训对象,提高对贫困农户的补贴标准,逐渐拉大培训补贴的档次,加大对高技术工种的补贴力度,推动农民工培训从数量型向素质型转变。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重复享受补贴。
  (十四)对培训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审核、兑付程序。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
  (十五)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培训资金,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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