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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创新农民工培训机制。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保证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提高培训质量。逐步建立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拨付培训补贴的制度,推动农村劳动力培训由“补过程”向“补结果”转变。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三、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六)搞好培训组织和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工作站点和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多渠道宣传有关政策,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以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引导和规范培训机构组织生源的行为。
  (七)加强培训管理和绩效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评估指标体系,明确培训考核指标、程序和办法,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使用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评估。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对培训工作全程监管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
  (八)完善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对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免费颁发就业培训结业证。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专项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四、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就业作用
  (九)加强产学结合的企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培训,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结合岗位需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院校联合举办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为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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