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面畅通农民工举报投诉渠道,综合运用举报投诉调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执法方式,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规范农村地区企业用工行为,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乡村企业以及城乡结合部地区为重点,继续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大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有效化解因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深入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将用人单位农民工权益维护情况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征信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监察厅、卫生厅、工商局、安监局、法制办、总工会参加)
(二十九)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和服务工作。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渠道,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酌情减收或免收服务费。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信息沟通制度。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降低农民工法律援助门槛,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大农民工法律援助支持力度,健全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搞好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六五”普法规划。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加大对经济困难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省司法厅、省法院分别负责,省财政厅、总工会参加)
(三十)切实加强农民工党团管理工作。加强农民工党员动态管理,健全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制度。开展城乡基层党组织接纳优秀农民工入党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工党团员思想政治教育活动。鼓励从优秀农民工中考录乡镇公务员、选任乡镇干部。(省农民工办牵头,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国资委、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八、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
(三十一)完善农民工工作机制。加强各级农民工工作机构建设,配备得力干部,明确各项职能,发挥好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的作用。探索建立农民工重点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农民工工作常规化和规范化。推动社区、乡镇基层工作平台落实农民工工作责任。探索建立长三角地区农民工工作区域性沟通交流机制。(省农民工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三十二)加强信息统计工作。开展以抽样调查、专项调查为重点的统计调查活动,做好农民工统计口径编制工作,全面提升统计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及时提供农民工动态变化情况。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特点,重点开展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调查研究,形成研究成果。综合汇集我省农民工工作研究成果。(省农民工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委、人口计生委、统计局、省政府研究室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