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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十三)加强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体育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均等开放。探索在社区农民工中开展社会福利记录、社区管理服务、社区参与的有效方法。逐步将农民工参与纳入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评价总则中。开展针对农民工的社区志愿服务和农村社区建设活动,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省民政厅、文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团省委、妇联参加)
  六、稳步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工作
  (二十四)发展县域经济和小城镇推进农民工就业和落户。加强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创新支持重点小城镇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小城镇发展的配套政策,抓住产业转移有利时机,促进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向县城和小城镇转移,推进农民工向小城镇集聚。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改革完善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管理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一证化管理。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农民工办牵头,省委农工办、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人口计生委参加)
  (二十五)稳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在城市稳定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推动有条件的城市将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民工公共租赁等住房制度,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继续推动建筑企业重点解决由简易工棚向适宜住宿的标准化宿舍转变。完善农民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推动农民工同等缴纳住房公积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法制办参加)
  七、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二十六)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维护农民工平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保障农民工参与户籍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和研究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项的权利。推广和完善农民工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省民政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十七)完善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逐步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系。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等引发的争议快速裁决。各级人民法院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的先予执行请求,应及时审查、立即执行。建立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质量管理模式,仲裁结案率达90%以上。健全突发性、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预警处置机制,把“三方驻会”制度落到实处。把劳动人事争议纳入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范畴,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仲裁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加大争议裁前化解工作力度,从源头上控制争议案件的发案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法院、司法厅、总工会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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