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工资支付周转金制度,拓宽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贯彻落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法制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总工会参加)
(十四)依法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推动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农民工较多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电子档案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三项制度,指导各地发布主要行业、通用岗位工资指导线,扩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种岗位发布数量,逐步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参加)
(十五)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卫生和生产安全。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继续推行高危行业农民工持证上岗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把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培训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结合起来。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依法强化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加大对伤害农民工事故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省安监局、卫生厅牵头,省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参加)
(十六)切实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深入宣传《
劳动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坚决打击拐骗和使用童工,严厉查处安排女性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禁忌劳动、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违法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司法厅、法制办、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十七)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深入贯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和流转办法,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加强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培育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监测,引导农民工规范有序进行土地流转。(省农委、省司法厅、省法院、省委农工办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