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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2010)


  (二)签约程序审查。主要包括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等程序;

  (三)合同内容审查。主要包括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劳动定额等劳动关系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等。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审查有异议的,自用人单位重新报送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双方应当就异议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修改集体合同,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住所;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三份,应当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印章。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各执一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生效的时间,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达《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日期为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公示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五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需要提前解除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该集体合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集体合同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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