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上述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出具经商职工方同意变更双方签字日期的证明材料。
签订或变更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由区域、行业的工会组织按照前款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七条 报送集体合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文本;
(二)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集体协商的简要过程和主要协商事项,此前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三)报送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本年度工资调整比例、涉及职工人数以及工资分配制度等情况说明;报送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职业危害岗位及在岗人数,对职业危害岗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情况说明;报送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情况说明;
(四)用人单位、工会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报送集体合同审查,应同时报送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五)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应当注明到会人数、投票表决情况;
(六)集体协商代表基本情况,包括:集体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任职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首席代表是委托的,需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集体协商代表姓名及工作岗位;
(七)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的集体协商记录。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后,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要求进行查验。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集体合同受理单》(参见附件1);对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说明理由,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和修正。
第九条 集体合同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登记;
(二) 审查,填写《集体合同审查办理书》(参见附件2);
(三) 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参见附件3);
(四) 送达;
(五) 备案、存档。
第十条 集体合同审查内容:
(一)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包括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办法、双方委托的本单位以外的协商代表是否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