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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20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0]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企业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审查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就集体合同签订双方主体资格、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集体合同审查数据库,建立健全集体合同登记、审查和统计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和管理。驻江苏的中央、省属企业集体合同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同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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