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

  毗邻村寨可建立灭火联动机制,每年开展一次以上联合演练。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明确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设施,器材设施不足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配备和维修,确保有效。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村寨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
  木质结构房屋密集的自然村寨、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村寨应当开辟防火线,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应当控制在民房30栋以内,各分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2米。
  新建村民住宅呈阶梯布局的村寨,应当沿坡纵向开辟防火线。
  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民房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
  第十七条 村寨实施引水工程时,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设施;30栋以上集中房屋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栓,配备相应的消防水带、水枪、水泵等灭火工具。
  第十八条 村寨内的名胜古迹、旅游景区(点)的保护、开发、建设、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埋压、损毁、拆除、占用消防器材、设施、遮挡、损坏防火标志;不得擅自搭建侵占防火线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二十条 靠近山坡的建筑物,应当设置防火线。村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当与住房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 在村寨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二)违章使用电气设备、燃气用具;
  (三)在有易燃易爆险情的场所使用明火。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寨消防档案,确定村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确专人负责,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备案。
  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寨基本情况;
  (二)消防组织基本情况;
  (三)村寨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线路图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
  (四)灭火训练、演练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情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