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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

  (一)建设部门负责村寨消防设施的布局和建设;
  (二)水利部门负责村寨消防引用水的布局与建设;
  (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检查村寨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四)供电部门负责村寨农户用电线路和电力设施的安全检查、维修、改造;
  (五)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村寨消防宣传教育;
  (六)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十条 在村寨消防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灭火演练;
  (五)重大节日期间、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
  (六)鼓励村民参加人身、财产保险。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在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一)组织村民对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消防知识进行学习宣传,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制定村寨消防安全公约和消防应急预案;
  (三)贯彻实施村寨消防规划;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
  (五)对村寨防火安全进行检查;
  (六)组织村民扑救火灾。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人数不少于10人,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50人。
  村民委员会建立的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30人,村寨建立的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20人。
  消防队员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充实。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
  (二)建立执勤战备秩序;
  (三)扑救火灾;
  (四)参加防火安全检查;
  (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六)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户用电线路安全进行检查;
  (七)引导村寨群众安全燃放烟花炮竹。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培训,并组织灭火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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