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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2009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2009年度
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鄂环办[2009]6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省政府与我厅签订的2009年度环保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了《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2009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考核内容(150分)

  1.环境监管工作(25分);

  2.污染控制工作完成情况(20分);

  3.监督执法工作(20分);

  4.能力规划建设工作(10分);

  5.政务管理工作(10分);

  6.宣传教育工作(5分);

  7.行风队伍建设(5分);

  8.重点工作(35分);

  9.奖励和加分项(20分)。

  二、考核办法

  考核以集中检查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年底集中检查。我厅将组成检查组到各地考核,听取汇报,逐项核查资料,现场检查。

  三、考核结果评定

  分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的环保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抢前抓早,认真落实,完成各项指标和任务。

  2.各地要依据考核内容形成《2009年度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于2009年12月3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省厅办公室,电子邮箱:yr@hbepb.gov.cn。

  3.现场考核通知另发。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2009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类别

目标内容

考 核 指 标

基本分值

计 分 方 法

            

(25分)

1.确保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

4分

1.当年辖区内环评执行率达到100%,得4分;

2.环评执行率95%以上,得2分;

3.环评执行率在95%以下,不得分;

4.每发现一起擅自降低评价等级、越权审批或审批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扣完为止。

2.确保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

4分

1.当年辖区内“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得4分;

2.“三同时”执行率90%以上,得2分;

3.“三同时”执行率在90%以下,不得分;

4.每发现一起擅自降低评价等级、越权审批或审批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扣完为止

3.积极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4分

当年辖区内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区域环评全部完成,得4分,否则不得分。

4.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3分

按要求编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报省局,得1分;定期开展检查,得1分;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利用危险废物专项行动,得1分。

5.规范排污申报与登记工作程序

3分

1.统一使用国家配发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申报登记,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按时报送排污核定工作各类报表及报告得2分;每延误报送一次,扣0.5分。

6.规范排污核定与公示工作程序

5分

1.按程序及标准进行排污核定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征收排污费企业100%向地税部门移送的,得2分;每少移送10%,扣1分;

3.按时公示排污核定情况的,得 1分,否则不得分。

7.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监管

2分

1.开展执法检查,出台企业限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方案,得1分;

3.杜绝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设施的建设和转移(国际公约规定目前不需要淘汰的HCFC生产设施除外),得1分。

(20分)

1.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

4分

1.在辖区内开展2个村(镇)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得2分,开展1个得1分,否则不得分;

2.编制实施“两清”、“两减”、“两治”、“两创”工作方案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开展1个生态示范创建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试点工作

2分

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试点2个,得2分,1个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完成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5分

1.全部完成,得5分,一个未完成不得分;

2.发生饮用水源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一次扣2分。

4.按计划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

3分

按照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计划,逐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得3分,未完成酌情扣分。

5.组织完成2008年度城考工作

4分

按时上报年度城考相关自查结果,上报材料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得4分,材料每缺一项扣1分。

6.加强辐射安全环境管理

2分

配合省局做好相关放射源日常监管,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得2分,当年发生放射源丢失等相关环境事故的,不得分。

(20分)

1.妥善处理群众环境投诉

5分

1.统一使用“12369”环保热线举报电话网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群众环境投诉受理率100%,得1分;每低于1%,扣0.5分;

3.群众环境投诉处理率100%,得2分;每低于1%,扣1分;

4.群众环境投诉回复率100%,得1分;每低于1%,扣0.2分。

2.查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

5分

1.不按时办结的,每件扣1分;

2.因办理不及时或工作失误,造成群众进京上访的,每件扣2.5分;

3.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案件未及时移交的,每件扣2.5分。

3.加强对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的监管

5分

1.建有重点污染源台帐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对国控重点企业进行现场监察并有记录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辖区内污染减排监察系数高于1.4,得3分,否则不得分。

4.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管理

5分

1.建有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并与省局联网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建有污染源监控系统建设与管理台帐,得0.5分,否则不得分;监控企业与监测部门签订了运营合同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辖区内所有国控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联网的,得2分;每少安装1家,扣1分;

4.监控数据传输稳定连通率达80%的,得1分;每低于5%,扣0.1分;低于60%,不得分。

(10分)

1.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3分

1.落实人员编制及工作经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岗位培训率高于20%,得1分,否则不得分;

3.辖区内新增1家以上环境监察机构达标单位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提高环境监测能力

3分

1.及时完成应急监测任务,得2分,未按要求完成,每20%扣0.5分;

2.开展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工作,完成指标,提高监测水平,得1分,未完成按指标比率每10%扣0.2分。

3.按要求落实“十一五”环保规划重点项目年度实施工作

4分

1.按要求开展“十一五”环保规划中期评估,得2分,否则不得分;

2.辖区内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完成率达80%,并申请验收,得2分,完成率低于80%的不得分。

(10分)

1.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分

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得1分;未完成的,一项扣0.2分。

2.推进政务与环保基础工作

6分

1.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发布重要环境信息,得1分;

2.完成上报政务信息50篇以上,得1分,每少2篇扣0.1分;有信息进入领导决策层并有领导批示的,得1分;

3.档案管理和公文处理规范,得1分;

4.环境监测数据上报及时,得1分,每延迟1次扣0.1分,每出现1个数据错误扣0.1分;

5.及时组织环境统计工作,统计数据准确可靠,得1分,各种统计报告中,每出现1次重大数据错误扣0.5分,不按时报送各项统计任务,每延迟1次扣0.2 分,扣完为止。

3.做好环保电子政务建设

3分

1.根据鄂环办[2008]21号文,市州环保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前8名的,得2分,第8名后的得1分,没有网站的不得分;

2.配合做好全省污染减排“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建设的各项任务,系统整合到位的,得1分。

(5分)

1.推动全民环保行动

3.5分

1.按省环保局要求加强宣教能力建设,得1分;

2. “6·5”世界环境日举办纪念活动,得0.5分;

3.开展1-2项其他环保宣传活动,得0.5分;

4.完成省局分配的省级绿色学校创建指标,县、市(区)级绿色学校创建率达8%以上,得1分;

5.完成省创建领导小组分配的省级绿色社区创建指标,得0.5分。

2.加强环保工作新闻报道力度

1.5分

1.全年有以下数量的稿件被省级及以上媒体采用:武汉、黄石、襄樊、荆州、宜昌五市20篇(条),三个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8篇(条),其他市、州12篇(条),得1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2.全年有2篇(条)稿件被省级媒体采用(计入被媒体采用的稿件总数),得0.5分,未完成不得分。

(5分)

1.严格内部人事编制管理

1分

1.当年无违规进人现象,得1分;

2.当年违规进人,发现一起不得分。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分

1.领导干部严于律己,无违法违纪行为,廉政档案建立健全,得1分;

2.领导干部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处分或党员干部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分。

3.完成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1分

1.完成环保部市州局长和省局县市局长岗位培训调训任务,得1分;

2.未完成国家总局和省局组织的局长岗位调训任务的,每少完成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4.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2分

1.积极开展精神文明、“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争创文明和谐机关”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思路、目标和措施,有争创活动情况记载及效果,得2分;

2.没有活动记载不得分,有一个创建活动没有记载扣0.5分。

(35分)

1.加强总量减排工作

8分

1.按时编制2009年度减排计划,督促落实减排项目,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得2分;

2.落实本辖区减排措施的季度报告制度,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报送省局总量办,得1分;

3.加强总量减排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建立“一厂一档”的备案制度,得2分;

4.完成各市州人民政府同省政府签订的关于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得3分,否则不得分。

2.强化重点流域和水域的水污染治理

6分

1.武汉、襄樊、孝感、荆门、随州、仙桃、潜江、天门分别加强对辖区内汉江中下游,恩施加强对清江,荆州加强对洪湖,武汉、黄石、鄂州、咸宁分别加强对辖区内梁子湖,黄冈加强对龙感湖重点流域(水域)内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认真组织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得2分,对超标工业企业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并监督实施,得4分。

2.宜昌、十堰分别按照《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认真协助做好相关规划项目的实施工作,得6分。

3.辖区内重点流域和水域水质状况劣于上年的,扣3分,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一次扣1分。

3.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5分

按时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工作,得5分,否则不得分。

4.淘汰落后产能

5分

1.完成辖区内落后产能调查摸底,得1分;

2.配合相关部门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对环保评审不达标、超标或超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的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淘汰,完成年度关停任务得4分,未完成全部关停任务的,每少关停一家扣0.5分。

5.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5分

1.成立工作专班,得1分;

2.制订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得1分;

3.细化本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完成挂牌督办、案件移送等工作任务,得2分;

4.完成信息报送、宣传报道和文件归档等工作,得 1分。

6.开展生态文明创建

6分

成立工作专班,得1分;

制订生态文明创建工作的方案,启动创建工作,得5分。

奖励分项

(10分)

 

10分

凡获得环保部办公厅、省环保局表彰的综合性工作奖励加计3分;单项工作奖励加计2分;

凡获得市(州、林区)委、市(州、林区)政府表彰的综合性工作奖励加计2分,单项工作奖励加计1分;获当地归口部门表彰的综合性工作奖励加计1分;

有关工作得到省委、省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肯定,有明确指示表扬的加计1分;

凡获得国家环保总局、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口头表扬的,加计1分;被主要媒体肯定的,加计1分;

奖励分项总计不超过10分。

加分项

(10分)

开展开创性工作

10分

在环境保护的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开展了创新性、实用性和示范性工作并得到国家或省认可的,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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