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基地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字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基地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基地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若基地条件或生产管理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经省农业厅同意后取消其“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五条 省农业厅将对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进行不定期抽检,一年内2次抽检不合格的,取消其“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动态管理。基地标志牌上应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 被取消“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的基地,由省农业厅收回牌证,限期清除基地标志牌及产品包装物上的有关字样,销毁有关宣传材料。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在有效期内主体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并给予书面回复,其变更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到省农业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基地依托主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协会、种养大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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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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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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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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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地主要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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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年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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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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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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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执行标准名称、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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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建立生产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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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农药残留速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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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建立检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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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产品)通过何种质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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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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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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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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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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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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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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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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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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