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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第二十三条 基地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字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基地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基地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若基地条件或生产管理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经省农业厅同意后取消其“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五条 省农业厅将对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进行不定期抽检,一年内2次抽检不合格的,取消其“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动态管理。基地标志牌上应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 被取消“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的基地,由省农业厅收回牌证,限期清除基地标志牌及产品包装物上的有关字样,销毁有关宣传材料。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在有效期内主体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并给予书面回复,其变更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到省农业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基地依托主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协会、种养大户)名称

 

基地名称

 

基地面积

 

 

基地详细地址

 

基地主要产品名称

 

 

基地年产量

 

 

基地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生产执行标准名称、标准号

 

 

是否建立生产记录制度

 

是否建立农药残留速测室

 

是否建立检测档案

 

 

 

基地(产品)通过何种质量认证

 

 

认证时间

 

认证

证书编号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辖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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