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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第十六条 基地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第十七条 凡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主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名牌农产品等)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可优先评定为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基地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合作社、协会)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明)复印件;种养大户须提供由当地农业部门出具的品种、规模证明;
  3.基地位置图及生产区域分布图复印件;
  4.基地所采用的生产标准(名称、标准号或内容);
  5.基地上年度农业投入品的购进、使用、保管记录复印件;
  6.基地上年度主要生产记录复印件;
  7.基地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照片或复印件;
  8.基地本年度或上年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9.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基地的申报材料经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属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厅。省农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对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然后组织相关专家、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
  第二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基地由省农业厅行文公布,并授予牌证(见附件2)。名单将在河南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上宣传公布。
  第二十一条 基地应在公布后的2个月内在生产区域显著位置树立“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标志牌。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获得“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称号的基地,优先获得省农业标准化项目的立项;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推荐申报河南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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