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大水面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亩,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基地同时期生产的产品应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其规模应占基地总面积的80%以上。基地应有明确的界限,成方连片,相对集中。
第六条 基地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水、土壤、大气等环境因素应符合生产所采用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基地生产凡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须依法实施。
第八条 基地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国际、国家、地方农业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种子、种苗(渔苗)生产标准;种植(养殖)技术标准(规程);农药(渔药)、化肥等投入品使用标准;农(渔)产品采收(捕捞)、贮运、质量分级、卫生等标准;包装标识标准等。
第九条 基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基地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向所在地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条 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
第十一条 基地应有计划地组织对农户、经营和管理人员进行农业标准化培训,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基地应通过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规程确保其技术标准体系在基地范围内普遍、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基地应每年组织对示范基地技术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基地必须按照《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豫农质监〔2010〕13号)的要求,建立完备、科学的生产记录制度。
第十五条 基地应建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和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设立农药(渔药)残留检测室,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农残检测;没有条件建立质量检测室的,应通过其他检测机构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农残检测。检测结果应记录建档并保存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