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农质监〔2010〕14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农业局(农委)、水产主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农业标准化创建工作进程,省农业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是指依托一定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程统一组织生产,条件完备,管理规范,对推进农业标准化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基地依托的主体必须为下列情况之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农业专业协会;种养大户。
第四条 基地范围为河南省辖区内种植业、渔业生产基地。主要包括蔬菜、西(甜)瓜、食用菌、粮食作物、油料、棉花、水果、茶叶、花卉、中草药、水产品及其他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条 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
蔬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西(甜)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食用菌:年投料不少于500吨。
粮食作物:大宗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亩;其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棉花: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亩。
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花卉: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