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政发〔2009〕42号)
各有关县(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梧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投资环境,改善交通状况,方便生产生活,维护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梧州市市区路桥收费项目整合后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方案和收费管理办法的批复》(桂政函〔2009〕69号),结合梧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行费是指对通行纳入梧州市市区路桥收费整合的项目〔即桂江二桥、云龙大桥、西江大桥、鸳江大桥、紫竹大桥、莲花大桥、苍梧环城一级公路、西江三桥(在建)〕的机动车辆收取的通行费。
第三条 梧州市交通局是通行费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通行费收费主体是梧州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负责通行费收取和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国资、审计、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公安、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为25年(从2009年7月1日起至2034年6月30日止)。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
| 车辆类型
| 年票标准
(元/辆·年)
| 次票标准
(元/辆·次)
|
一类
| 摩托车、手扶拖拉机
三轮车、简易机动车
| 80
| 1
|
二类
| ≤7座客车,≤2吨货车
| 600
| 10
|
三类
| 8至19座客车,
2至5吨(含5吨)货车
| 1250
| 15
|
四类
| 20至39座客车
5至10吨(含10吨)货车
| 1650
| 25
|
五类
| ≥40座客车
10至15吨(含15吨)货车
20英尺集装箱车
| 1950
| 30
|
六类
| >15吨货车
40英尺集装箱车
| 2200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