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0]28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
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
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